摘要:
我国文化产业现有的“健康型”政府监管模式,是以文化产业“健康”为监管理念,以克服“不能满足公共利益”的市场失灵为监管目标,以多部门为监管主体,全过程的行政监管,以政府为动力机制,行政监管为实施机制,以行政制度为保障机制。存在监管理念和模式定位偏差,政府监管结构不科学、不合理,机制不畅通等不足。因此,应当分业监管,确立文化产业的“健康发展型”监管模式:建构科学、合理的监督结构,建构政府主导的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结合动力机制和法律监管机制,强化法律制度保障机制,从而克服“不能满足公共利益”和 “无效率”的市场失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