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
作品的非物质性、非稀缺性与非竞争性、有益外部性与互文性表明,著作权对象具有公共效用属性,具有一定财产内在结构缺陷,难以确立并保持稳定的财产权界限。著作权在给权利人激励与必要回报的基础上,最终以实现作品社会价值最大化的公共福利为根本目的,主要体现在文化参与功能和民主政治功能两个层面。在确立著作权的边界时,应从著作权人的单一主体模式转变为著作权人、传播者、使用者的多元主体模式,进而实现著作权作为财产利益的“分配伦理”。仅从作品出发,期望能人为设立“独创性”“思想/表达二分法”的著作权对象保护标准的想法,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著作权的权利作用“焦点”困境。为了确立著作权的边界,在权利作用构造上既要考虑作为对象的作品范围问题,更应侧重于以“使用行为”作为权利作用“焦点”的切入点和核心依据。“传播”是著作权人实现作品利益的主要利用方式,即传播权是著作权体系的基础性权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