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
传播技术带来网络文学 IP 的开发便利, 同时也造成版权侵权形态的多元化, 从而给司法判决增加了
不确定性。 对于网络小说转码而言, 我国著作权法认定“临时复制”是合法的, 但在司法判决中要避免转码技
术的证据认定向被告倾斜。 对于网络小说搜索链接、 存储以及改编而言, 我国司法判决中出现了如下新的问题 :
原告没有提起间接侵权诉讼, 法官要不要行使释明权? 提供改编服务是不是可以被列为对网络小说改变的情形?
“应知”状态的确立超越“红旗标准”是常态还是例外? 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回答了这些问题。
彭桂兵. 网络文学版权保护 :侵权形态与司法认定——兼评近期的几个案例[J]. 出版科学, 2018, 26(4): 23-.